(2017)内0426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范红秋、范洪新与翁牛特旗乌丹镇兴隆地村民委员会、翁牛特旗乌丹镇兴隆地村风水山村民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红秋,范洪新,翁牛特旗乌丹镇兴隆地村民委员会,翁牛特旗乌丹镇兴隆地村风水山村民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475号原告范红秋,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范洪新,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瑞,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乌丹镇兴隆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兴隆地村。法定代表人赵云强,系村委会主任。被告翁牛特旗乌丹镇兴隆地村风水山村民组,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兴隆地村。负责人高育良,系村民组长。原告范红秋、范洪新与被告翁牛特旗乌丹镇兴隆地村民委员会、翁牛特旗乌丹镇兴隆地村风水山村民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范红秋、范洪新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红秋、范洪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151元,减半收取1576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崔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