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宜春市博能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肖瑞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市博能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肖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博能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阳大道19号,组织机构代码:68596498—7。法定代表人:莫海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瑞娟,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公司职员,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博能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肖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瑞娟虽有财产但不宜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涛审 判 员 吴志辉审 判 员 袁易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