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柯贤均与孔祥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贤均,孔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柯贤均,男,汉族,1965年9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孔祥云,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295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孔祥云欠原告柯贤均借款30000元以及利息20000元,共50000元,孔祥云于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孔祥云承担。但被执行人孔祥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孔祥云509**元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雄二○二○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