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新威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威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803号原告:重庆新威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华园路101号2幢1单元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454611。法定代表人:刘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冉,女,系公司员工。被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3728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6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1556216J。法定代表人:聂腾云,总经理。原告重庆新威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的情形,裁定转换为简易程序。原告重庆新威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威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威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新威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舒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金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