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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尤凤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808号被执行人:尤凤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黑0129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尤凤军罚金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尤凤军给付罚金4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语评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杜希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