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程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680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安某。原告程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换亲,于××××年××月××日在高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XX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安某甲,××××年××月××日生一子安某乙,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喜欢喝酒,酒后就骂人,原告于XXXX年被被告赶走,在外居住至今。XXXX年夏天被告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淄博监狱服刑,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阚家镇西桥子村平房四间,对此原告放弃。双方无婚后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从未打骂过原告,原告走了四、五年都没有回来,被告在高密也找过,家里老人去世原告也不管,原告是因与儿子闹别扭而要求离婚,而且原告因为××将家里的钱全部花光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高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XX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安某甲,××××年××月××日生一子安某乙,现均已成年。原告于2014年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XXXX年被告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淄博监狱服刑。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阚家镇西桥子村平房四间,原告放弃共同财产应得份额。无婚后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双方虽结婚多年,但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以致分居生活多年,而被告所犯罪行亦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被告应负责任,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后共同财产阚家镇西桥子村平房四间,原告放弃应得份额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该财产归被告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安某离婚;二、双方婚后共同财产高密市阚家镇西桥子村平房四间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单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