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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蔡辅琼与黄兴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辅琼,黄兴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895号原告:蔡辅琼,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黄兴前,男,1963年4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蔡辅琼与被告黄兴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蔡辅琼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辅琼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辅琼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辅琼负担。审判员  王云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明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