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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秦启军保全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8执保1号秦启军:你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分别作出:1、(2017)湘1128财保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贵州雍氏置业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安织公路旁君天朗泊湾项目的房产过户手续;2、(2017)湘1128财保1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贵州雍氏置业有限公司开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现本院已经冻结贵州雍氏置业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安织公路旁君天朗泊湾项目5号楼普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114**号、城关镇八角楼君天朗泊湾4号楼011439号、011440号、011441号、011442号、011446号、011447号、011448号、011452号、011453号、013176号、013174号、013173号、013170号、013171号、013172号、013180号、013178号、013179号的房产过户手续,(2017)湘1128财保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保全事项实施完毕。经本院查询,贵州雍氏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开设账户信息,(2017)湘1128财保1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保全事项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通知如下:一、(2017)湘1128财保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保全事项保全完毕;二、(2017)湘1128财保1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保全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