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浩与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189号原告张浩,男,汉族,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卢伟,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原告张浩与被告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浩诉称,被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期限1年,到2017年5月18日归还,并约定了年利率36%,原告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后,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故依法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卢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被告卢伟向原告张浩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向原告出具借据、收据各一份。本院认为,被告卢伟向原告张浩借款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还款期限为2017年5月18日,原告张浩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尚未到期,原告张浩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 磊审判员 孙慧玲审判员 张炳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曹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