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鸿芳、陈依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鸿芳,陈依娜,陈伯林,秦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968号申请执行人蒋鸿芳,女,1953年2月26日出生,住长兴县。申请执行人陈依娜,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陈伯林,男,1936年7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秦兰英,女,1934年9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2民初6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坐落于长兴县雉城镇皇家湾小区X号楼X室的房产【产权证号:XXXXX,土地证号:长土国用(2005)字第XX**号】房屋归申请执行人蒋鸿芳、陈依娜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长兴县雉城镇皇家湾小区X号楼X室的房产【产权证号:XXXXX,土地证号:长土国用(2005)字第XX**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蒋鸿芳、陈依娜名下,过户所产生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蒋鸿芳、陈依娜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柏凌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