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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进宙与南和县世森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董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宙,南和县世森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董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85号原告:杨进宙,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告:南和县世森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和县郝桥镇南葭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527NA00018X。法定代表人:李赞。被告:董谦,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杨进宙与南和县世森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董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董谦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董谦下落不明,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韩英雪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白爱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瑞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