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进宙与南和县世森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董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宙,南和县世森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董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85号原告:杨进宙,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告:南和县世森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和县郝桥镇南葭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527NA00018X。法定代表人:李赞。被告:董谦,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杨进宙与南和县世森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董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董谦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董谦下落不明,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韩英雪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白爱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瑞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