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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北京新连欣保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连欣保洁有限公司,北京天资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2409号 原告北京新连欣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8号楼2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孙海山。 被告北京天资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阳第二村1001号。 法定代表人宋洋,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广聪,北京盛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连欣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资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新连欣保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资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连欣保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新连欣保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明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