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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洲支行、刘学荣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洲支行,刘学荣,珠海经济特区拱北房产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监2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洲支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怡华街88号。负责人:齐杰,主任。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学荣,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拱北房产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岭南路49号。法定代表人:刘旭辉。二审上诉人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洲支行与二审被上诉人刘学荣、珠海经济特区拱北房产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珠中法民三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董春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