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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于法旺与赵金安、商丘洁通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法旺,赵金安,商丘洁通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柘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174-1号原告于法旺,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赵金安(事故车辆豫N×××××豫NW4**挂驾驶入),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被告商丘洁通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系事故车辆豫N×××××豫NW4**挂所有人),驻商丘市民主西路与金桥路交叉口往西1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陈静,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柘城支公司,驻河南商丘柘城城关兴中道63号负责人宋振远,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于法旺与被告赵金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赵金安驾驶豫N×××××9、豫NW4**挂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赵金安驾驶豫N×××××9、豫NW4**挂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