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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小涛与李国强、杨银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小涛,李国强,杨银香,金乡县润合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191号原告:孟小涛,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忠良(特别授权),金乡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强,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杨银香(系被告李国强之妻),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金乡县润合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马庙镇李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7450626XF。法定代表人:李国强,总经理。原告孟小涛诉被告李国涛、杨银香、金乡县润和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孟小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孟小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小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保全费69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李雷负担。审判员  郝明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石丹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