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田军、田冬生、汤雪文、田珍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田军,田珍华,田冬生,汤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45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攸州大都市4号楼。负责人文开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田军,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田珍华(系田军之妻),女,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田冬生(系田军之父),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汤雪文(系田军之母),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田军、田珍华、汤雪文、田冬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田军、田冬生、汤雪文共同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攸县城关镇富康花园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攸房权证城关字第00002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攸国用(2001)字第30/0347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并申请本院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