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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朱树军与宝玉满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军,宝玉满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朱树军,宝玉满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朱树军,宝玉满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朱树军,宝玉满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825号原告朱树军,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宝玉满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庄科乡大庄科村105室。法定代表人徐英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军与被告宝玉满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树军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传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