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朱树军与宝玉满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军,宝玉满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朱树军,宝玉满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朱树军,宝玉满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朱树军,宝玉满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825号原告朱树军,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宝玉满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庄科乡大庄科村105室。法定代表人徐英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军与被告宝玉满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树军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传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