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终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超因与被上诉人李艳芬、原审被告林荣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超,李艳芬,林荣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1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超,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旗口镇旗口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芬,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旗口镇杨屯村。原审被告林荣茂,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旗口镇杨屯村。上诉人杨超因与被上诉人李艳芬、原审被告林荣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5)大高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超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杨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健审 判 员 李敏代理审判员 贾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