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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潍坊市招商科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誉洲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招商科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青岛誉洲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1570号原告:潍坊市招商科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市北区新安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刘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辉,男,1971年12月11日生,汉族,居民,该公司职工,住。被告:青岛誉洲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佛耳崖社区金水路以北120米。法定代表人徐德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招商科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誉洲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招商科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招商科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40元,由原告潍坊市招商科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振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凯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