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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银川市热力公司与刘娜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热力公司,刘娜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630号原告:银川市热力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湖巷41号。法定代表人:文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佑儒,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晨,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娜娜,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市热力公司与被告刘娜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银川市热力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热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热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已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银川市热力公司负担。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