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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和平与唐汇泽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平,唐汇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刘和平,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南县花桥镇花桥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6709017932。委托代理人:XX,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唐汇泽,男,1974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楚江镇清泉路013号附1号附2号201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4060737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和平与被执行人唐汇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和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石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建平审判员  杨志辉审判员  晏耀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贺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