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执5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484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从光、李家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从光,李家华,张福有,姚开喜,姚开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548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杨萍,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姚从光,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家华,女,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福有,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开喜,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开毅,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从光、李家华、张福友、姚开喜、姚开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5)赣商初字第01247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013850元及利息,本院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书面谈话,申请执行人表示自已单位有专门的催债机构,正在积极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尽可能通过自行处理,如无法处理再向法院提供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来军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徐晨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