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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曹胜生与上海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胜生,上海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4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曹胜生,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上海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谭勇,总经理。曹胜生诉上海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4民初13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胜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900元、相应利息、诉讼费用30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纳入最高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等措施,以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的必要,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沪0104执7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沁审判员 耿小夏审判员 马怀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唐敏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