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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7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聂望南与沈宇琳、吴菊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望南,沈宇琳,吴菊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798-1号原告:聂望南,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被告:沈宇琳,女,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系沈卿之女。被告:吴菊霞,女,194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望南诉被告沈宇琳、吴菊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宇琳、吴菊霞在望江县农业银行的存款16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望南对被告沈宇琳、吴菊霞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刘锐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