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加亮与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南石口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亮,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南石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40号原告:刘加亮,男,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住邯郸市永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人勤,永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增军,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南石口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赵建刚,系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民,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瑜,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加亮诉被告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南石口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刘加亮负担。审判员 李淑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印)书记员 乔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