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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市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相军、宿子洋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高相军,宿子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957号原告: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金昌市金川区。被告:高相军,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20日,住金昌市永昌县。被告:宿子洋,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7日,住本区。原告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相军、宿子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53元,减半收取为387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银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