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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横河镇建维密封件厂与安徽协同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横河镇建维密封件厂,安徽协同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82民初3807号原告:慈溪市横河镇建维密封件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洋山岗村上横江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AE2TL89。经营者:胡建维,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安徽协同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664201892L。法定代表人:季庆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慈溪市横河镇建维密封件厂与被告安徽协同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慈溪市横河镇建维密封件厂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横河镇建维密封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横河镇建维密封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计384.5元,由原告慈溪市横河镇建维密封件厂负担。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