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02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胡惠与张芙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惠,张芙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民初2045号原告:胡惠,女,汉族,1982年6月12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伟,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芙蓉,女,汉族,1972年7月20日生,住周口市。原告胡惠诉被告张芙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胡惠以“需收集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惠以“需收集其他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惠负担。审判员 连东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