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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苏州鼎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苏州鼎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神力织造有限公司,陈亮,杨文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3706015-5,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主要负责人:王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码71496096-X,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中心小学南侧。法定代表人:陈亮。被执行人:苏州鼎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名: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724918311,住所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350号。法定代表人:陆林兴。被执行人:吴江市神力织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42266-7,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临沪经济区黎里工业园(黎里镇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亮。被执行人:陈亮,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杨文敏,女,197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苏州鼎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神力织造有限公��、陈亮、杨文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91民初8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450万元,并赔付截止2016年8月16日的利息110979.4元,罚息84532.03元,复利3254.69元及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0万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罚息,以利息110979.4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复利;被告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律师费104604元。被告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吴江市神力织造有限公司、陈亮、杨文敏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6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19元,由被告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吴江市神力织造有限公司、陈亮、杨文敏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苏州鼎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神力织造有限公司、陈亮、杨文敏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已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30989.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苏州鼎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名: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吴江市神力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苏E×××××汽车二辆,上述汽车未实际扣押,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4830989.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灵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