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兴和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兴和,张亮,魏蓓,陈国安,湖北宜昌时代中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7号,组织机构代码05811233-9。法定代表人李晓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兴和,男,199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张亮,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被执行人魏蓓,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陈国安,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宜昌时代中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长坂路(东方超市内)。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24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县民族风情一条街。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兴和、张亮、魏蓓、陈国安、湖北宜昌时代中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59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兴和、张亮、湖北宜昌时代中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00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蓓、陈国安、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00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