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郭鹿霞与郑州永弘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鹿霞,郑州永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911号原告:郭鹿霞,女,汉族,出生于1988年8月24日,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XX、尚世伟(实习),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永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平安路金海洋房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61005661R。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亚男,男,出生于1979年8月26日,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该公司员工。原告郭鹿霞与被告郑州永弘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郭鹿霞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鹿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鹿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鹿霞负担。审 判 长 杨改凤审 判 员 杨世俊人民陪审员 韩世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