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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唐清永、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清永,王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198号申请人:唐清永,男,汉族,1977年5月3日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王东,男,汉族,1981年4月3日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清永诉被申请人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东的银行账户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东的银行账户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唐清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董坤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