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唐清永、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清永,王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198号申请人:唐清永,男,汉族,1977年5月3日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王东,男,汉族,1981年4月3日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清永诉被申请人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东的银行账户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东的银行账户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唐清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董坤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