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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于翠军、李法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翠军,李法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翠军,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利,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法亮,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八方优质小麦合作社主任,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于翠军因与被上诉人李法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翠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家才审 判 员  张 凯代理审判员  胡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 助理  李小芹书 记 员  贡雪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