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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鹏飞与刘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飞,刘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689号原告:刘鹏飞,男,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农民,甘肃省高台县人,住××县一社。身份证号×××被告:刘荣,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农民,甘肃省高台县人,住××县一社。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飞诉与被告刘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鹏飞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鹏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鹏飞负担。审判员  桑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