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5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厉夏舜与金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夏舜,金春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5832号原告:厉夏舜,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春阳,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夏舜与被告金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智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周屈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