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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5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厉夏舜与金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夏舜,金春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5832号原告:厉夏舜,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春阳,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夏舜与被告金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智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周屈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