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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苏艾贤、王梅申请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艾贤,王梅,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异2号异议人苏艾贤,女,汉族,1958年6月21日出生。异议人王梅,女,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孟林,系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胜利,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苏艾贤、王梅申请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苏艾贤、王梅以错误裁定终结执行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苏艾贤、王梅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执9号执行裁定书违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未明示被执行人什么主张或者主张什么的前提下,以无确定性的主张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兜底条款错误裁定终结执行。请求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执9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恢复对本案依法强制执行。本院查明,依据已生效的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陕71行终141号及本院(2016)陕7102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在执行苏艾贤、王梅申请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文书送达后,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交相关材料,主张其在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0月28日向异议人做出了答复并以邮件和张贴方式送达给了异议人。经核实,因异议人不愿签收,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以邮件和张贴方式送达给了异议人,2017年3月2日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按判决将案件受理费50元支付给了异议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在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0月28日向异议人做出了答复并以邮件和张贴方式送达给了异议人,并于2017年3月2日按判决将案件受理费50元支付给了异议人,已履行了判决义务,故异议人所提的请求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执9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恢复对本案依法强制执行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苏艾贤、王梅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乔冬青审 判 员  王 嘉代理审判员  蒋漱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