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3民初2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门达威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泓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达威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泓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2254号之一原告:江门达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1H。法定代表人:舒适,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源庆,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系该公司的员工。被告:江门市泓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0T。法定代表人:陈志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达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泓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被告江门市泓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江门达威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现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泓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达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泓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561.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81.5元,由原告江门达威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雅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嘉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