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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3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武素品与焦智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素品,焦智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3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素品,女,1962年04月18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焦智会,男,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武素品申请执行焦智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武素品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焦智会名下有一辆豫CN86**帕萨特牌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焦智会名下所有的豫CN86**帕萨特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审 判 员  程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