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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木春经编有限公司、海宁红塔经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木春经编有限公司,海宁红塔经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682号申请执行人:海宁木春经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马桥街道支宁东路2号一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87767840C。法定代表人:王永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志金,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宁红塔经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郭店辛江塘桥东南堍。组织机构代码78441245-9。法定代表人:严国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木春经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红塔经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宁红塔经编有限公司现已关闭歇业,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