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宏镇与张志炳、陈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镇,张志炳,陈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780号原告:张宏镇,男,193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程(系原告儿子),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张志炳,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陈惠英,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张宏镇与被告张志炳、陈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张宏镇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宏镇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其对张志炳、陈惠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张宏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宏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宏镇负担。审判员 蒋满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世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