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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孟万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32号被执行人:孟万生,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金川区昌文里报社家属楼3口*楼右室。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孟万生与邵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甘03民终409号民事判决,确认:孟万生应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费105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2017年3月1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万生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55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执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