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124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斌申请执行滑银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斌,滑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4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任斌,男,1984年10月3日生。被执行人滑银安,男,1949年11月15日生。任斌申请执行滑银安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任斌的申请依据我院(2016)豫1224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滑银安暂无能力履行,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12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