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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伍炳勋与严望平、湖南湘南机电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炳勋,严望平,湖南湘南机电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03民初294号原告伍炳勋。委托代理人邓志升,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望平。被告湖南湘南机电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祁东县归阳镇金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严望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伍炳勋与被告严望平、湖南湘南机电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步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炳勋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志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望平、湖南湘南机电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初,在邵阳魏源大酒店,严望平以湘南机电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原告说过一段时间再答复他。2015年8月20日,严望平再次赴邵阳向原告借款,并要求原告将该借款汇至湖南湘南机电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开设的农业银行账户上。碍于情面,原告于当天通过自己开设的中国银行邵阳市敏州东路支行账户向湖南湘南机电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农业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400000元整。2015年年底,原告多次要求严望平偿还借款,严望平对自己答应的还款日期总是食言,原告于是多次要求他出具书面借条,严望平推诿不过,遂于2016年3月25日,在邵阳魏源大酒店向原告出具了一张400000元的书面借条。此后,严望平依然多次食言自己定下的还款日期,遂酿成本次之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0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严望平户籍信息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严望平主体资格。3、被告湖南湘南机电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复印件1份共2页,拟证明被告湖南湘南机电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主体资格。4、借条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原告借贷四十万元给被告的事实。被告严望平、湖南湘南机电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8月20日,被告严望平以被告湖南湘南机电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伍炳勋借款400000元,原告于当天通过自己开设的中国银行邵阳市敏州东路支行账户向被告湖南湘南机电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农业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400000元整。此款被告严望平已用于被告湖南湘南机电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2015年年底,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严望平偿还借款,被告严望平没有归还,原告要求被告严望平出具书面借条,被告严望平遂于2016年3月25日,在邵阳魏源大酒店向原告出具了一张400000元的书面借条,内容是:“今借到伍炳勋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借款人:严望平2016年3月25日”。此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归还原告上述借款,尚欠原告伍炳勋借款本金400000元至今没有归还,因而酿成纠纷。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严望平向原告伍炳勋借款并出具了借据,且原告根据被告严望平的要求已将借款汇入被告湖南湘南机电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被告严望平并已将借款用于被告湖南湘南机电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严望平和被告湖南湘南机电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400000元整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望平、湖南湘南机电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所欠原告伍炳勋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严望平、湖南湘南机电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归还原告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步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南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