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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5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梁山县凯跃机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原河北腾俊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县凯跃机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原河北腾俊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522-1号原告:梁山县凯跃机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334357763J,住所地梁山县梁山街道办迎宾路路南金桂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韩丙海。被告: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原河北腾俊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4083760864W,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柏乡镇工业园区工兴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吉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县凯跃机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价值45000元的财产,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价值4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尚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