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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薛伟芬与被告聂灿、刘勇、贾权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伟芬,聂灿,刘勇,贾权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940号原告:薛伟芬,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跑马岭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伟春,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聂灿,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琼湖办事处丁家坝村*房湾组***号。被告:刘勇,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新湾镇北洲村三村民组***号。被告:贾权政,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经济开发区青年坝社区**号。原告薛伟芬与被告聂灿、刘勇、贾权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23日受理后,原告薛伟芬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伟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伟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薛伟芬负担。审 判 员  张尧夫审 判 员  何 杰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