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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宁县永成投资有限公司与王飞、陈英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宁县永成投资有限公司,王飞,陈英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835号申请执行人:新宁县永成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飞,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陈英武,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新宁县永成投资有限公司与王飞、陈英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扣划王飞在银行存款共计600元,于2017年4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英武的工资收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