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永红申请执行四川嘉博商贸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红,四川嘉博商贸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红。被执行人四川嘉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军。被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91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刘永红申请执行四川嘉博商贸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嘉博商贸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承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4)成执字第241号执行案件的案款限额人民币7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志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