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通湖洲洲家具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瑞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通湖洲洲家具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瑞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1065号原告:北京通湖洲洲家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李牡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学英,女。被告:西安瑞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许艳丽,经理。原告北京通湖洲洲家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瑞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通湖洲洲家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通湖洲洲家具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通湖洲洲家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33元,由原告北京通湖洲洲家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1508元退还原告北京通湖洲洲家具商贸有限公司。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单泽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