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宝财与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财,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413号原告:刘宝财,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被告: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兴赞,系经理。原告刘宝财与被告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薛煜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