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831号原告任某,男,汉族,1966年1月25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李某,女,汉族,1969年6月25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告任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经查,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多年,家中长期无人,本院多次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送达信息,原告在指定期间未予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亚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帅 关注公众号“”